A. 認可合約 ID 407 概述
2024-07-03 16:00
根據現時本港入境事務處規定,香港居民如欲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勞資雙方均要簽訂一份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該合約是由入境事務處印製及免費提供的。
除此合約外,其他合約均不獲認可。 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於2016年11月經入境事務處及勞工處修定,自2017年1月起,入境事務處只接受新修定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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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僱傭合約條文
僱傭合約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共有17條條文,主要列明合約的工作性質、合約時間、工資、假期、僱主需負擔有關費用、終止合約方法、醫療服務及其他權利、義務及責任。
但合約的條文只是簡單撮要的說明,詳細的解釋則以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及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及第112章入境事務條例及法院的判決為依歸。
而 入境事務處 及 勞工處 亦印製說明書(如 ID 969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免費給僱主索閱。
至於以上見解及本網站之資料,主要是希望提供多些資料給僱主參考,並不構成任何的法律的意見、指引或聲明,僱主應同時參考有關法例原文及諮詢自己的法律顧問。
合約時間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2條說明一般僱傭合約期限為2年,以傭工在原居地申請來港工作為例,合約由傭工到達香港,即入境當日計算,為期2年;而在港申請轉換僱主的合約生效日期,則以入境事務處處長正式批准傭工逗留香港工作當日起計算2年。
有關日期,僱主可在外傭護照上獲簽發的居留工作簽證上看到。
傭工應備有一份傭工居留工作簽證副本以作參考或計算之用。
工作性質及範圍
根據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第4條(a)及(b)(英文)規定,外傭只能從事家務工作,而家務工作的服務對象亦只限於僱主及僱主已向入境事務處申報的家庭成員,一般來說這些家庭成員必須與僱主居住在合約上申報的住址。
家務工作的範圍
而傭工亦有權拒絕在其他工作地點從事家務或非家務之工作,如到僱主的店舖清潔打掃等。
至於家務工作的範圍,現時僱傭條例並沒有特別詳加說明,如教導小孩家課是否屬於家務範圍,又或者替老年人按摩是否可納入家務範圍;但一般的理解家務工作包括洗熨、煮食、清潔家居、照顧小孩、打理花園或寵物等。
事實上,「家務」的定義似乎存在一些灰色地帶,例如之前所述的例子,替小孩子補習是否屬於家務的一種? 假若僱主要求外傭在其工作地點,如僱主開設之店舖中替她照顧小孩可不可以呢? 勞工處 發言人表示很難一概而論,僱主或外傭遇到上述的問題應與 勞工處 勞資關係組聯絡。 因為,原則上在店舖內照顧小孩子亦算是家務的一種。 但若外傭長期在店舖內替僱主照顧孩子,則違反了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中外傭應於僱主的住所內擔任家務助理的條文。
替僱主按摩
另外,有關替僱主或老人按摩的問題,勞工處 發言人表示外傭是有權拒絕僱主的要求,因為這不是她的工作範圍。 倘若僱主強迫外傭替他按摩的話,又或外傭因不服從命令而遭解僱,外傭是有權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申訴及尋求協助的。
另一方面,近年來入境事務處銳意打擊聘用非法家庭傭工的人士,更將最高刑罰提高至入獄2年及罰款5萬元 (注意: 協助和教唆人士同罪),僱主應避免因小失大。
清潔外窗
此外由2017年1月1日開始,外傭的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加入一項清潔外窗的新條款,保障外傭的職業安全。
新增的條款訂明,當僱主要求傭工清潔窗戶向外的一面(外窗),而該窗戶並非位處地面、毗鄰可合理地供傭工安全工作的露台或走廊,則必須符合以下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清潔外窗:
- 被清潔的窗戶須已安裝窗花,而該窗花須鎖上或被固定,以防止窗花被開啟;及
- 傭工除了手臂外,身體其他部分不得伸出窗外。
以下是 勞工處 提供的有關外傭清潔外窗的資訊:
住宿及膳食安排
僱傭合約第5(b)條款(英文)規定僱主須為外籍家傭提供「合適及備有家具的住宿地方」。
外傭住宿規定
僱傭合約《住宿及家務安排》中有說明僱主須免費為傭工提供必須的設施及家庭用品,包括「水電供應、廁所及洗澡設備、睡床、毛氈及枕頭等」。
正如第1章提及,「合適的住宿地方」可理解為「在一個固定的房間內的固定床位」,現時入境事務處並沒有明確界定外籍家傭最少的住宿面積。
居家草圖
鑑於過往曾有僱主居住千呎以上的單位,但仍要外傭住在士多房或雜物房;又或者外傭要與動物或異性成年人同眠;有些外傭更要睡在蓋上木板的浴缸上。
因此,自從1995年底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發表了外籍家庭傭工住宿安排調查報告後,入境事務處已加緊了住宿安排的審批標準,往往要求一些家庭成員較多而居住面積較細的僱主,附上家傭住宿安排的草圖供入境事務處參考。
註 :
房間1 ─ 小童房(單人床)
房間2 ─ 主人房(雙人床)
房間3 ─ 外傭及小童房(單人上下格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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