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傭工返回原居國家享有的假期,根據 ID 407 標準僱傭合約第 6 條款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可以享有不少於七天的假期,返回原居國家,一般適用於續約或在港約滿轉換僱主類別的外籍家庭傭工情況下。
按照勞工法例規定,如外籍家庭傭工為同一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數目由7天至14天不等,按外籍家庭傭工的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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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7日 |
2年 | 7日 |
3年 | 8日 |
4年 | 9日 |
5年 | 10日 |
6年 | 11日 |
7年 | 12日 |
8年 | 13日 |
9年或以上 | 14日 |
年假需在隨後的十二個月內享用,而日期應由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商議協定。
如因任何原因終止僱傭契約,例如辭職,但不包括因犯錯而遭即時解僱(Summary Dismissal),而外籍家庭傭工已工作超過3個月但是不足12個月,則外籍家庭傭工應獲發代替所得年假的款項,款項按比例計算。
舉例來說,若外籍家庭傭工只工作了四個月,便遭即時解僱,其年假計算方法如下 :
( 120天/365天 )x7天年假 = 2.3天有薪假期
( 月薪$4,730*12月/365天 ) x2.3天 = $357.7 ─ 代替有薪假期之款項。
- 西曆一月一日元旦;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勞動節;
- 佛誕;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中秋節翌日;
- 國慶日;
- 重陽節;
- 聖誕節 *(僱主可選擇聖誕節或冬至為法定假期);
* 復活節、聖誕節翌日等公眾假期並非家傭應享有的法定假期,但由於部份菲傭為天主教徒,如傭工要求,僱主可與家傭另外調配假期,家庭傭工如在法定假日之前已為僱主連續服務滿三個月,便可領取該假日的工資。
若僱主沒有給法定假期予外傭, 或如有需要要求外傭在法定假日工作,必須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 60 天內 ,安排 「另定假日」作為補假。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是外傭的休息日,僱主必須在 休息日翌日補假給外傭。 並且不可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即所謂的「買假」。
外籍家庭傭工每星期至少有一天為休息日,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6項(中文),指一段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時間。
- 休息日是由僱主指定的
- 僱主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將休息日日期通知外籍家庭傭工,但如休息日的日期屬定期性,則屬例外。
- 獲得外籍家庭傭工同意後,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但另定的休息日必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三十一天內。
- 僱主不可強迫外籍家庭傭工在休息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