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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雖然香港是一個富裕的社會,很多香港人都有其五花八門的賺錢途徑,但並非每一個香港人均有聘請海外家傭的資格。根據入境事務處條例,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必須不少於年薪港幣$180,000,即平均每月不少於港幣$15,000。以家傭一年的年薪計 $3,740x12=$44,880,即家傭薪金的支出不能多於申請人收入的25%。這個最低收入限額亦會隨著家傭的薪金變動而調整。外傭的每月最低薪金已於2011年6月2日調整至港幣$3,740。此外,若僱主選擇為外傭提供膳食津貼代替免費膳食,津貼將增加至每月不少於港幣$775元。
入境事務處設立僱主基本申請外傭的入息要求,目的是防止一些入息不足或沒有穩定收入的家庭聘請家傭後,而沒有能力支付家傭的薪金。
因此各位僱主便要向入境事務處出示下列文件作為入息及財政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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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稅單
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 ,即俗稱「稅單」。稅單是最簡單及最有效的入息證明,如申請人夫婦任何一方的收入總數不足$180,000,亦可以配偶的入息聯合申請,只要附上結婚證明書副本證明兩人的關係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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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銀行存摺及其他
一些剛轉職或未收到稅單的申請人,亦可提供過去半年的銀行薪金自動轉帳記錄或薪金通知單,並附上公司的聘書(Employment Letter)或公司的入息證明書。倘若僱主從事的行業,並沒有固定入息證明,僱主亦可採用其他方法來證明其收入合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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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現金收入的行業
收取現金作為入息的行業如的士司機、美容師、裝修判頭等,可能把部分收入用作日常支出,只儲存剩餘的收入於銀行,因此未能提供足夠收入記錄。這類僱主亦可提供另類的入息證明如:的士車牌、工程合約副本等來引證行內的平均收入。但僱主必須有心理準備,在這情況下入境處有權不批發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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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出租物業契約
如申請人擁有出租物業,而該物業之租約已在印花稅處加蓋印花,即已繳付印花稅 (Stamp Duties),其租金收入亦可被視作為入息的全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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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流動資產證明
僱主亦可提供一些「穩定」的流動資產證明,例如,過去六個月的港幣或外幣定期存款證明、股票、基金投資(如基金的收據單)。入境處主要考慮這些資產的穩定性。假如只是一筆頗大的款項,但只存在銀行一至二天便提取出來,就不一定能作為穩定的財務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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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獨資 / 合伙經營 / 有限公司股東
一些獨資或與朋友合夥經營生意的僱主,亦可提供公司的稅單或公司月結單以作申請。此外,亦須附上商業登記證副本及證明公司股東的文件,如Form 1(a)/(b)/(c)等。假如閣下是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則須附上FormX或其他已在商業登記署登記的文件來證明股份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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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特殊情況
有些子女欲替父母聘請家傭,以照顧他們的起居飲食,但父母已經退休,沒有入息證明。雖然如此,這些子女可以僱主或保證人的身份代為聘請家傭,條件是他們能提供足夠的入息證明;若以保證人的身份便須附加一份保證書 (Guarantee/Supporting Letter)。一般來說,入境事務處只要求僱主提供家庭收入及家庭成員關係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保證他們會代為支付有關支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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